宁夏川渝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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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川渝总商会,简称为宁夏川渝总商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and chongqing enterprenuers society of ningxia hui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 ;简写:SCES Ningxia 。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四川、重庆藉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从业人员,四川、重庆企业在宁夏境内冠名和设立分支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宁夏相关政策为依据,密切联系和团结在宁夏的广大川、渝藉工商界人士,以及关心、支持、爱护宁夏川、渝藉工商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宁夏社会各界的 四川、重庆藉人员,弘扬巴渝人民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勤奋好学、拼搏进取精神,在宁夏和四川、重庆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当好纽带和桥梁,通过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技术更新、信息沟通、企业维权、商贸流通、企业交流、项目合作等多种途经,为宁夏川、渝藉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和助手,全面促进宁夏川、渝藉企业的成长壮大和健康发展,为宁夏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和谐稳定出力,为四川、重庆家乡人民争光。

  第四条 本商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商会业务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任务:

  一、组织在宁川、渝藉工商界人士及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宁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经营者的政治水平、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塑造在宁川、渝藉工商企业和经营者的良好素质和社会形象。

  二、利用社会现代传媒工具和商会所办信息资料等,为企业发展服务,总结交流经验,改善和提高在宁川、渝籍工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效能。

  三、提供行业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和经营者开拓市场服务,帮助其提升经营水平和发展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大力加强对宁夏和西部地区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川、渝企业家前来宁夏投资和发展,参与宁夏及西部大开发,促进宁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五、介绍宁夏和四川、重庆的资源优势和名牌商品,促进宁夏和四川、重庆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与加工合作。

  六、为引进四川省、重庆市的新项目、新产品,吸引资金和人才以及先进技术进行协调和服务。

  七、积极发展企业文化参与宁夏及区外的公益事业,大力宣传和展示在宁川、渝藉企业和经营者参与社会活动的形象和公信度。

  八、积极维护在宁川、渝藉工商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加强沟通和协商,着力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由川、渝藉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商会章程,均可以单位名义加入本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凡在宁夏从事工商业经营和从业者,承认本商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本商会成为个人会员。本商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自然成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要求入会的企业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会员部审核后,由商会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商会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请求本商会协调或协助解决有关投资项目和企业发展方面的相关问题。

  四、有权优先得到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要求本商会帮助维护会员单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有权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七、有自愿加入或退出本商会的权利。

  第九条 本商会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商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向本商会提供各类有益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积极支持和协助本商会相关成员开拓业务经营。

  五、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退出本商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提交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商会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50%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备案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商会的管理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商会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本商会成立监事会,在理事及以上领导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机构,负责对本商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成立监事会前,在副会长遴选一人担任监事主任主持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50%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二、在川、渝籍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备案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商会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决定。

  四、主持和领导本商会全面工作。会长不在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商会的领导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召开(会后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向会长汇报会议内容及研究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二、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副会长的增补方案。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五、制定本商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是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制定本商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负责本商会对外联系联络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商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监督执行。

  五、负责本商会限额内的财务管理,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六、协调本商会所属的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领导本商会各机构认真开展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和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适时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原则上可设立办公室(秘书处)、维权咨询部、会员联络部、宣传教育部、项目策划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商会办公室(秘书处)是本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不具备分设各办事机构的情况下,商会日常事务由商会办公室(秘书处)统一协调处理。由秘书长主持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按国家相关规章收缴)。

  二、发展企业筹措的资金。

  三、接受捐赠、赞助的资金。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商会办公所需费用支出。

  二、本商会开展各项服务会员活动的费用支出。

  三、发展企业所需资金的调剂。

  四、支持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必要时由商会发起倡议另行筹集。

  五、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聘用专(兼)职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本会领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政府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并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本商会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或变更法人时,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挪用、私分和侵占。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规定及宁夏企(事)业单位执行标准酌情核定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员均有提请修改本商会章程的权利。对于所提请修改的理由或原因、条款或内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会,也可通过商会会员代表予以提交。

  第三十六条 提请修改本商会章程议案,须经商会理事会审核、论证,经表决通过后,报请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须在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自愿解散或其他原因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报告须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社团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成立资产清算组,负责清理商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商会注销前的善后事项。资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实业,亦可捐赠于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宁夏川渝总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及商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 本章程由宁夏川渝总商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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